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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航运】碳关税——CBAM与CCA的区别与反思

发布日期:2023-02-09 14:54:54   浏览量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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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欧盟CBAM与美国CCA的比较

  (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尘埃落定

  2022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达成临时协议,正式确定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意味着全球首个“碳关税”机制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2023-2026年将是CBAM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申报企业只需要履行报告义务,2026年,欧盟将正式征收“碳关税”。钢铁、水泥、电力、化肥、铝和氢气,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间接排放和下游产品将成为第一批纳入征收范围的行业。到2030年欧盟预计将欧盟碳市场涵盖的所有商品囊括进征税范围,而欧盟碳市场将从2026年开始削减免费配额,直到2034年全部取消。欧盟委员会将主要负责CBAM的执行和监管。

  尽管欧盟CBAM的实施已经板上钉钉,但国际上围绕碳关税的争议也从未停歇。争议的核心聚焦于CBAM是否违背世贸组织协定(WTO)原则,并对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破坏。

  我国曾明确表明对CBAM的反对立场,印度、俄罗斯、巴西等国也针对欧盟CBAM表达了担忧和抨击,认为其具有歧视性和不公平性,违反自由贸易相关规定,是危险的贸易壁垒行为。

  而欧盟始终坚持,并认为CBAM与WTO原则本质上是相适应的,也希望通过开展碳定价和履约促使全球各国都能够推行具有气候雄心的政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例外条款即“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被外界认为将是欧盟在弥合CBAM与WTO的争端中最有可能加以利用的条款。


  (二)美版“碳关税”雏形显现

  2022年6月,美国《清洁竞争法案》(CCA)草案公布,向外界展示了美国“碳关税”的雏形。相较于欧盟CBAM,CCA呈现了另一种“征税”形式。

  美国CCA的征税逻辑是,以美国产品的平均碳排放水平为基准,对碳排放水平高于基准的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征收碳税。

  在征收时间上,从2024年开始,对碳排放水平高于基准线值的部分征收55美元/吨的碳税。之后每年在上年碳税价格上按照通货膨胀率叠加5%进行上浮。

  在征收范围上,2024年和2025年CCA征收的范围将覆盖21个行业的产品。从2026年开始,对进口产品的征税范围将进一步延伸至下游制成品,如进口产品含有500磅以上CCA纳管产品也将征税。到2028年,这一标准将收紧至100磅。

  从整体上看,美国CCA提案还处于初级阶段,离形成正式文本还有一段距离,也存在部分监管漏洞和不明确的地方,但该法案能侧面反映美国在建立自己“碳关税”制度上的设计思路和机制雏形。

  从目前的版本看,美版“碳关税”相较于欧盟CBAM实现了与碳市场的脱钩,这与美国尚未建立全国碳市场的国情有关。尽管美国CCA与欧盟CBAM征收机制不同,且双方理论上难以形成互相豁免,但美国紧跟欧盟制定“碳关税”政策,一方面展示出对传统盟友欧盟气候政策的支持,并表达对于“碳关税”的开放态度,另一方面也看到了实施“碳关税”对于保护和发展本国制造业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应对思考

  从国际关系的视角来看,相较于美国用冷战思维处理中美关系,欧盟基于其自身战略自主的长期战略目标保持与我国常态的竞争合作关系,中欧就共同谈判制定国际气候标准、方式方法的对话空间远大于中美。

  从征收目的来看,欧盟CBAM的核心诉求是通过为碳排放定价,以价格手段倒逼各国采取更有力的减排措施。在征收方式方法上欧盟CBAM基于一套较为合理的碳排放核算、履约和交易机制设立,较美国CCA更加透明,且出口产品在生产地碳履约的成本可以进行抵扣。而美版碳关税完全有可能沦为美国打压发展中国家经济和产业的工具。

  从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发达经济体正在制定各自碳关税制度,而发展中国家反制措施有限。

  从发展规划来看,我国将坚定不移的推行绿色发展,无论是绿色基础设施方面,还是制度框架层面都在加速形成产业低碳化和低碳产业化的沃土,更有利于服务企业建立绿色产业链,打造绿色竞争力。

  综上而言,如果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难以避免,基于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我们应当强化与欧盟的谈判和合作,一方面基于欧盟CBAM的核心框架推动全球制定统一的、透明的碳关税机制;另一方面从欧盟CBAM的核心诉求出发,联合发展中国家与欧盟开展谈判,商讨兼顾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推动制定更加合理的豁免和抵消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展望未来,我国应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一步发挥发展中大国的引领作用,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在绿色发展领域的合作,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乃至经贸领域的话语权。

  绿色发展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我国应对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最优解。我国需进一步加大绿色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能源体系,通过统筹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绿色低碳能源的供给,在不增加额外用能成本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用能过程中的碳排放,吸引对低碳能源有需求的产业转移至我国。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快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强化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布局和科技攻关,围绕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碳汇等领域加快先进绿色低碳技术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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